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购买一手房后反悔,成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回已交定金和购房款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4月
【主办律师】王强、季晓琳
【案情介绍】
彭小姐向清远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投资公司)认购清远投资公司开发建设的清远某湖城楼盘129幢701单元,与清远投资公司签订了《清远某湖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楼款。
清远投资公司是某大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大公司)属下公司,某大公司就彭小姐向清远投资公司购买商品房事宜,向彭小姐出具《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若彭小姐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自彭小姐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
2019年4月3日,彭小姐不想购买该房屋要求清远投资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房款,遭拒绝。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4月份接受彭小姐的委托,在仔细研究了《清远某湖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及双方的履行情况,认为彭小姐符合无理由退房的条件。为固定证据,我所先向清远投资公司和某大房地产公司分别发送了退房的意思表示并要求对方在7日内退还彭小姐已付的楼款,在未得到回应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彭小姐退房退款符合法律规定,清远投资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彭小姐已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