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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
- 借贷合同
- 合伙合同
- 租赁合同
- 加工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担保合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类型,即是由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生活中通常简称“买卖”。不管买卖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有买卖的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就成立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最古老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标准、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交货期限、价格与结算、验收方法、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生效时间等方面内容。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一方或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有的是双方就重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履行时产生重大分歧。为了处理好买卖纠纷,律师需要掌握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司法裁判标准,并根据实际状况灵活处理。
借贷合同
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通常,人们把个人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类纠纷一般争议较少,涉及到的争议主要围绕应还本金及利息的多少而产生,对于出借人来说最难的是查找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和判断对方有无还款能力。此外,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关系,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构成诈骗罪。而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伙合同
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公司的投资人一般叫股东,而合伙企的投资人一般叫合伙人。合伙企业是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责任范围不以出资额为限。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现实中,合伙企业的管理一般不如公司规范,合伙人的责任与权限都未明确约定,往往没有书面协议,合伙账目较为混乱,这些都是处理合伙事务不的难点,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定纷止争。
租赁合同
租赁纠纷是因出租房产、土地、设备等财产而发生的纠葛和争执。这类纠纷一般有:围绕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租赁备案纠纷。就房产和土地租赁而言,应特别留心审查产权证件、备案、消防验收、经营历史等情况。因为承租人往往还要投入装修装饰、购买设备、运输材料、招聘员工,这些投入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如果承租人由于租赁物存在瑕疵不能开工运营,巨额损失就随之发生了。不能开工运营的原因一般有:装修后才发现消防不过关,转租期限长于一手租赁剩余期限,将集体土地装修后发现不能办理营业证照或遇拆迁的。
加工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也称“定作加工”,也可以简称“加工”,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并将加工制作的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支付报酬的协议。一般承揽合同包括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其一般法律特征在于:(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独立承担。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也就是所谓“业主”;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由于我国近三十年迅猛发展,大量投入各类建设工程,也产生了各种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有大量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