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时原股东承诺无债务,公司仍对未披露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例类别】股权合作纠纷
【委托时间】2016-06-30
【办案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26日,张某与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借给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民币150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逾期归还本息的,逾期每日应当按逾期还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借款后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方某某将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全部转让给黄某某,即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被黄某某收购,黄某某收购公司时,由方某谋出具书面承诺书公司未有未披露的债务,否则由方某某个人偿还,该债务与黄某某及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无关。后因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且其原法定代表人失踪。张某遂对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案件起诉后,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应诉,并出具原法定代表人的方某某的承诺书,称该债务与公司无关。黄某某收购公司时,方某某已经做了相关承诺。此外,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称借款虽然存在,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被方某某个人支用。开耀律师代理认为,方某某与黄某某与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其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并不构成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张某某而言,借款人与收款人都是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支持了开耀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方某某与黄某某与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系其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广东宝某源医药有限公司仍应对张某某偿还借款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