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无生产资质且产品质量存在争议,买方可否要求退货退款?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0年4月

【办案律师】龙芳、陈雅玲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正值“KN95口罩机”买卖交易黄金时期,刘总与我所委托代理人叁立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协议》,约定刘总向叁立公司购买“半自动口罩打片机”。4月22日刘总收到口罩机并签收送货单,送货单上记载“收货方应当在产品到达当日当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送货方予以退换。”在使用中刘总发现设备调试困难,因设备供给地为武汉地区,叁立公司无法派人前往武汉进行设备调试,刘总遂自行委托第三人进行调试并让其出具了《调试情况说明》。刘总未能与叁立公司协商退货退款,故讼至法庭。

【案件处理】

我所龙芳律师和陈雅玲律师接受叁立公司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复盘,发现设备虽然存在调试困难的问题,但是本案《调试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虽被告方没有案涉设备生产合格证书,但原告方并未进到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证明义务,故经专业人士分析后,案件在法庭上出现了颠覆性的扭转,最终取得胜诉判决并为当事人成功避免几十万的金额损失。

【案件结果】

2020年10月12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总解除合同及退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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