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成功追加股东对公司近6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20-02-01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中山市祺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祺某公司)与深圳市金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中山祺某公司向深圳金某公司供应电线连接头。2019年5月15日,深圳金某公司向中山祺某公司出具《货款欠条》一份,载明:“深圳金某公司2019年5月1日前尚欠中山祺某公司货款586177.24元人民币,我司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所有货款,深圳金某公司在欠款方加盖公章。下方另有约定:本人刘某作为深圳金某公司负责人,自愿对我司全部债务向中山祺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落款处有刘某的草书签名。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20年2月接受中山祺某公司的委托,帮助其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结合中山祺某公司提供的材料,认为在深圳金某公司不具有清偿货款能力且刘某为草书签名很难辨认的情况下,关键是如何让股东刘某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查询深圳金某公司内档资料找到刘某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表决的签名,经办律师对比后发现刘某均是草书签名,与《货款欠条》处的签名完全一致,虽然该签名不可识读辨认,但二者样式完全一致,于是我方将以上证明材料提交至法院。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深圳金某公司与刘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深圳金某公司尚欠中山祺某公司货款586177.2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刘某作为深圳金某公司的保证人,为中山祺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深圳金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祺某公司支付货款58617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6177.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刘某对被告深圳金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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