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为关键证据,为劳动者追回提成12万余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委托时间】2016-04-10

【办案律师】王强、姜勇

【案情介绍】

原某某于2015年入职江西某科技公司,任职该公司广州分公司高级经理一职,负责大型项目的业务开拓及招投标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加项目提成。原某某入职后,公司制定了《提成奖励方案》。在职期间,原某某负责了某市项目的业务开拓及招投标工作并成功签订相关业务合同,项目合同总额达140余万元。按《提成奖励方案》应发提成12万余元。但该公司此后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支付提成,于是原某某被迫于2016年辞职。原某某为维护其权益,委托我所律师处理。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缜密分析,发现本案关键的《提成奖励方案》证据系一封电子邮件,但邮件的发件人身份不明。如直接提交该电子邮件,必然遭到公司否认。于是我所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证据提交策略进行应对。庭审如期举行,庭审中,公司果然否认曾颁布过《提成奖励方案》,认为是原某某自行撰写。但我方利用其它与提成无关的电子邮件为掩护,在公司确认双方曾有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后,再及时提交《提成奖励方案》的电子邮件。

【案件结果】

经当庭演示电子邮件的登录、查询情况,证明电子邮箱的归属、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当庭的陈述及其他证据,采纳了该《提成奖励方案》的电子邮件证据,判令公司支付原某某提成12万余元及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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