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制造业约定加班工资不足奖金补,员工不服仲裁支持,律师起诉终反转,避免损失900万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劳动争议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04月09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季晓琳

【案情介绍】

广东柏某公司为饮料制罐行业和知名工厂,其工厂员工达到300人。因历史原因,广东柏某公司对员工实行一套独有的考核与计薪体制,员工工资构成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三方面。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设置的绩效奖金是员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员工工资总数的40%,而加班工资则按低于法定标准的基数计算。广东柏某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对其公司薪资制度进行了详细说明,且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如有不足,则由公司所发放的绩效奖金予以补足”。2017年4月,因公司业绩低迷,公司调整了员工的加班时长,致员工整体月收入下降。部分员工对此不满,经商议认为柏某业公司历年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54位员工首次对柏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历年加班工资共计300万余元,其余250名员工则采取观望态度。广东柏某公司后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办理】

开耀律师代理本案后,认为柏某公司的工资条中关于员工的加班工资计算,确实有不足。但是其工资制度在员入职时予以充分说明,而且在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如有不足,则由公司所发放的绩效奖金予以补足”,该约定属于公司用工自主权的范围,且员工予以接受,多年以来从未提出异议。从柏某公司员工的工资条构成看,绩效奖金占员工工资的40%,是工资构成的重要部分,基本工资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水平看,柏某公司的工人平均工资为5000多元,处于同行业的中上等水平。因此,如将员工的绩效奖金移作弥补加班工资的不足,则柏某公司根本不存在计发加班工资不足的情形。本案中54位员工的加班工资如获支持,则工厂面临补发加班工资达近千万,事关重大,不容轻率。

【案件结果】

案件仲裁审结后,劳动仲裁委认为加班工资支付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柏某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加班工资如有不足,则由公司所发放的绩效奖金予以补足”无效。开耀律师不服该劳动仲裁,依法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人民法均认为柏某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加班工资特定支付方式由奖金补足,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与员工达成一致,并未实质上损害员工的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柏某公司无须向员工补发加班工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终胜诉,柏某公司避免支付加班工资500万余,且对于持观望态度的200位员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避免企业用工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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