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加盟产生纠纷,合同解除也无须退还全部费用
【案件类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30日,钱某授权李某瑛与伍某餐饮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伍某餐饮公司)订立合作协议服务书。伍某餐饮公司(甲方)与钱某、李某瑛(乙方)于2018年4月30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如下:甲方同意乙方在江苏省常州市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餐饮项目名称为:答案茶。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29800元,项目保证金10000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费5000元。
2018年5月4日,伍某餐饮公司(甲方)与钱某、李某瑛(乙方)签订合同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选取原材料费用合计59740元,预付甲方5400元,甲方给予乙方报销费用合计4340元并提前备货。2018年6月20日,钱某、李某瑛订立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经营“答案茶”奶茶店。2018年8月7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钱某、李某瑛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使用的“答案茶”商标涉嫌侵权而责令限期整改。钱某、李某瑛后将某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服务协议书和合同协议并赔偿78613元。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8年接受伍某某餐饮公司的委托,帮助其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结合相关的材料和基本事实,认为伍某餐饮公司从未声称或者约定其授权给钱某、李某瑛使用的项目标识为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餐饮公司许可使用的经营资源不是答案茶的商标使用,更重要的是成熟的经营模式、完善的经营管理、新颖的产品创意和丰富多样的奶茶种类口感,伍某餐饮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钱某、李某瑛和被告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于2018年10月10日解除,伍某餐饮公司返还钱某、李某瑛部分加盟费和原料款2万元,对于其他已经特许使用的经营资源所对应的对价,伍某餐饮公司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