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名额限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律师助实际购房人成功追回定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类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11月20日
【办案律师】肖晓贞、张迈
【案情介绍】
陆某为房地产工作人员,2019年9月13日,陆某有意买房,多方对比后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陆某购买胡某名下南沙区某地物业。双方同意成交价为1630000元;陆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5万元。因陆某无购房资格,陆某委托有购房资格的第三人代为购买涉案物业。
胡某知情并同意林某为陆某的代持人,并据此与林某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因林某征信问题,无法过户,陆某另委托黄某代持。在网签手续办理后,胡某却不按约定将涉案物业过户至黄某名下,并要求陆某按照209万元支付购房款。经过陆某多次催促,胡某仍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并起诉要求陆某承担因没有购房名额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隐瞒中介身份的违约责任,要求陆某支付16.3万违约金并且不退还定金5万元。陆某随后委托我所肖晓贞、张迈律师应诉。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陆某沟通,并指导陆某搜集并整理证据,锁定胡某配合办理两次网签手续的证据。诉讼中,胡某主张陆某隐瞒中介身份及没有购房名额的事实,认为定金不该退还,陆某还需承担违约责任。我所律师反驳说,签订合同时已口头告知胡某自己身份及没有购房名额需要找人代持,并提供了胡某与林某、黄某签订合同的照片、微信记录等佐证。我所律师认为陆某已尽诚实信用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现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胡某需全额退还定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开耀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胡某多次配合陆某办理网签手续,理应对陆某没有购房名额一事知情,判决陆某无需支付违约金163000元,并且胡某向陆某退还定金5万元;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陆某现已全额收到定金,案件完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