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隐名持股股东身份难定认,律师未起诉即帮其确定股东身份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涉外股权代持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10月
【办案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2003年,香港人陈某与中国内地居民李某及王某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陈某实际出资,以李某及王某共同在大陆投资设立A贸易公司,李某及王某作为名义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也不承担公司股东的义务,陈某负责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A公司设立后,一直由陈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李某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后因A公司经营业绩逐年上升,要求变更股权登记,确认陈某为A公司的股东身份,遭到李某拒绝。
【案件处理】
陈某遂委托我所律师进行维权,我所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虽然涉案的股权代持协议确实真实有效,但因为陈某为香港人身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1)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因此不能当然地依据该协议取得A公司股东资格。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在协助陈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手续的同时,与李某进行谈判,最终达成调解,顺利确认了陈某的股东身份,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