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继承遭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律师帮其顺利办理股权继承变更登记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股权继承
【委托时间】2019年1月
【办案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李某和郑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一子李甲。1994年11月李某、罗某、王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持股45%,罗某持股40%,王某持股15%。2018年11月,李某某因病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立遗嘱,但其继承人均签字同意将从被继承人李某某处继承的广州市A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份额和股权利益一并赠送给郑甲。后郑某要求A公司承认其继承人身份,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股东以股权继承会破坏公司人合性为由,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李某的全部股份。郑某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经调查后确认,李某持有的45%股权,属于李某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于该股权份额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李某与郑某各占50%,即登记在李某名下A公司22.5%股权为郑某所有,另外的22.5%股权应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而继承人均明确表示其继承的A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均赠送给郑某,同时A投资有限公司的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故郑某能依法继承李某在A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因此郑某有权要求将李某名下的45%股权变更至郑某名下。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郑某有权取得A公司45%的股权,且该行为不是作价对外转让,不存在损害A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因此确认了郑某的45%股权的股东资格,并判令A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