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营业,律师成功追得股东对经营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清算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11月
【办案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A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和乙为其股东,2017年5月,A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至今尚未组织清算。2018年9月,B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A公司,经法院判决后确定A公司应向B公司偿还200万余元款项,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A公司无可执行财产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案件处理】
B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咨询我所律师,我所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B公司的债务发生在A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后,A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由于股东怠慢清算义务致使A公司在吊销执照后仍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拖欠债务,属滥用股东权利行为,已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依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甲和乙应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在整理事实和组织证据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股东甲和乙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逾期未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股东甲和乙至今未对其组织清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未清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股东甲和乙应对A公司在前述判决书所确定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