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合意并签字后才生效!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委托时间】2010-8-13
【主办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李某与莫某于结婚后生育一子李某。婚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交给李某,李某以儿子的抚养权与宅基地作为条件,愿意办离婚手续,并于同年7月将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莫某便搬离家中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
【案件办理】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我所龙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与李某进行积极沟通后,捕获到三方面重要信息。其一,李某与莫某夫妻结婚后虽然有小吵小闹,但感情基础还是比较好的,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状态;其二,其儿子尚年幼,出于保护幼童的利益,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其三,虽然当时已办理了宅基地转移登记的手续,但李某一直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此为关键信息。律师提示李某与莫某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案件结果】
法院基于法律与事实情由,最终驳回了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