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子女房屋又反悔,法情不容!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婚姻纠纷

【委托时间】2015-7-26

【主办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黄某与张某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生育一子黄某。后双方因感情不睦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某小区一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黄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黄某所有。后张某反悔,以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案件办理】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我所龙律师接受黄某的委托,在与黄某积极沟通后,厘清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原则,律师着手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二是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已以协议形式赠予其房产后又主张重新分割,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张某主张重新分割房屋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依法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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