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进行投资,投资血本无归,借款人可否追回借款?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时间】2020.4.22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5年4月22日、23日分别转账共计x万元给第三人余某。2015年4月29日,陈某向刘某转账x万元,刘某称将其款项交付给第三人余某投资,转账后由余某向陈某直接出具借条及支付利息。后此款项一直未得到清偿。陈某遂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案件办理】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为垫付款,款项的性质实际为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向案外人支付的投资款,因此款项应由案外人支付,与被告无关。我所龙律师、黄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积极接洽了解情况,组织陈某整理相关证据,厘清本案的突破点为案涉转账的借款性质,积极围绕刘某转账余某与陈某出借钱款的时间先后不一致,以及陈某与余某之间无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将案涉款项成功定性为陈某向刘某的借款,而非陈某口头委托刘某的投资款项。

【案件结果】

刘某虽抗辩该笔款项为陈某代为垫付给余某的投资款而非借款,但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判令刘某应向陈某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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