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委托他人办事,事未办成,办事费用可否追回?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8.02.01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
柏某、谷某是夫妻关系,后经他人介绍与何某认识。何某答应协助夫妻俩儿子到广州市某实验中学就读。谷某、柏某分别向其转账支付两笔款项作为活动经费。考试结束后何某通知夫妻俩其儿子考试成绩不理想,可以入读广州市某实验中学但是挂读形式,第一学期的考试分数达年级平均分就可以获得本校学籍。夫妻俩收到何某的通知后担心挂读形式有不确定性,遂没有让其儿子就读上述学校并诉至法院请求退回委托费用。
【案件办理】
我所卢律师、龙律师接受柏某夫妻委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组织柏某夫妻整理相关证据,准备了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已形成居间关系,并以聊天记录中何某自认“在之前怪我没提前说清楚,责任在我”等提出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在此基础上,卢律师和龙律师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极力主张居间人何某未促成合同成立,要求何某退还相应的款项。
【案件结果】
法院以何某确已进行委托事项,但未达到委托目的,判决何某退还原告柏某夫妻大部分办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