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供应商将口罩机一物二卖,法院判赔20万经济损失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20.05.05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KN95口罩机买卖合同》,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20天内将设备调试并交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付50%货款,设备出厂前支付其余50%货款。原告于4月22日按合同约定前往被告工厂处调试并验收提货,被告当即发出书面《合同终止通知书》并退回了原告所付预付款;另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将案涉口罩机以高于80万的价格转卖给案外人。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就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并转卖口罩机的行为制定诉讼策略如下:1、被告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原告除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金外还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故立即协助原告搜集相关证据诉请法院判令承担违约金20万及可得利益80万。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万及酌情承担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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