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与产品质量问题同在,律师为卖方争得货款并减轻质量问题赔偿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及产品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19-10-25
【主办律师】张迈、陆文凤
【案情介绍】
A公司生产麦芽糊精,B公司从A公司批发麦芽糊精进行销售,C公司因生产罐头等需要麦芽糊精,遂向B公司下单采购麦芽糊精,B公司依约向向C公司供货,C公司收货后并未及时支付货款。后,C公司表示其将麦芽糊精用于生产果酱,因麦芽糊精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因此出现质量问题,使得C公司的客户退货,由此给C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此,C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赔偿100多万元的损失,A公司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B公司委托,围绕C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与麦芽糊精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因C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麦芽糊精的淀粉酶不符合国家标准,律师尽力从因果关系不成立以及其他因素对C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影响,主张损失无可靠依据。同时,为减少损失,搜集麦芽糊精买卖的证据,提起反诉,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麦芽糊精已实际用于生产,并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C公司的损失于麦芽糊精质量问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也不排除生产环节的问题,A公司为生产者,故判决B公司赔偿产品质量问题造成C公司损失50余万元,A公司对前述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9万余元。后经律师沟通,B公司与A公司就赔偿问题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