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未果,转让费追讨无门,律师退回全款24万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8月29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王某某与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商铺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陈某某将涉案物业转给王某某合作经营,由王某某向陈某某代理人翟某某支付定金、押金、设备补偿款等款项24万余。王某某支付款项后,却发现涉案物业的转让必须经所有权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转让。且陈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取得物业公司的转让许可。后,王某某、翟某某等均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但物业公司均没有同意该转让许可。涉案物业一直无法交付给王某某,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而陈某某却不断催促王某某支付剩下的尾款。

王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陈某某代理人翟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设备补偿款等全部已付款项,但被法院驳回起诉。后王某某找到我所律师,并委托我所律师另案起诉。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王某某委托后,积极制定诉讼策略,调整诉讼方向,另行起诉签署合同的主体陈某某。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对原案件的卷宗进行阅卷,固定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在上一宗案件中自认的事实;同时,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积极向涉案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确定陈某某并未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即将涉案物业转让给王某某的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组织多次开庭后,查明案件事实,最终认定陈某某明知涉案物业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且在未取得涉案物业的所有权人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即签署协议,将物业转让给王某某,并在收取定金、押金等款项后,又不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获得物业公司同意其转让涉案物业的书面许可,导致涉案物业无法交付,合同无法履行,协议属于无效,从陈某某应退还王某某支付的全部已付款项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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