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包公司业务,公司向员工索要客户货款32万元获法院支持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承包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8-08-01

【主办律师】季晓琳、陈雅玲

【案情介绍】

余某原为某公司销售人员。2016年5月,公司为激发员工余某积极性,将部分区域销售业务承包给销售人员余某,并与其签订《销售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余某在人员聘用和管理方面具有自主权,在经营上自负盈亏。余某的工资与提成继续按公司相关的工资制度及提成制度。每一单产生的销售款项必须汇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余某不得私自收取。公司与余某对双方之间的款项进行结算。实际业务开展中,余某通知公司先向其客户发货,但余某却直接向其客户收取货款,并未让客户汇至公司账户。经公司多次催讨,余某于2017年8月31日签署《确认表》,确认截止2017年5月31日,余某尚欠公司货款341623.8元。但余某一直未向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而是声称将帮助公司向客户进行追讨,认为该款项应由公司向客户催收,不应向余某催收。双方遂发生争议,公司要求起诉余某追讨货款。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公司与余某签订的《销售承包经营合同书》,分析本案的双方之间是属于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最终确定以承包关系起诉,直接向余某追讨货款;而如果双方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则公司应向素未谋面的客户追讨货款,无疑将因无法知悉客户身份信息而面临无法起诉的困境。在公司的配合下,我所律师收集大量余某独立实施承包运营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案件结果】

一审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以承包关系为由主张货款,不予支持。2019年9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所认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双方之间属于承包合同关系,余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货款3416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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