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欠款人处签字,对公司23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18

【案例类别】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时间】2019-4-23

【办案律师】张迈、陆文凤

【案情介绍】

杨某与A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A公司通过电话或者微信下单后,杨某安排车辆将A公司所需货物送至A公司地址,鉴于出于对A公司的信任,杨某并未与A公司签订相关的协议。双方于2017年2月份进行对账,A公司明确欠杨某货款236771.4元,该对账协议A公司并未盖章,而是由A公司股东金某签字并捺印确认,随后A公司向杨某还款71000元,剩余货款165771.4元,A公司并未向杨某支付。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4月23日接受杨某某委托,通过网上查找A公司的公司资料信息以及询问杨某关于A公司现场的经营情况,可以初步的判定A公司此时没有在实际经营,为此,去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A公司的内档,拿到金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把金某同A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案件结果】

法院通过我方提交的证据认可了杨某和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金某,法院则认为金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还款协议明确了自己拖欠杨某236771.4元货款,且在对账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则视为金某同意承担A公司的债务,故法院判决金某对A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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