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的,成功要求败诉方支付对方律师费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例类别】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时间】2019-4-15

【办案律师】张迈、陆文凤

【案情介绍】

宁某于2018年6月8日向冯某采购混泥土,冯某如期交付货物,宁某收到货物后为按照约定向冯某支付货款,为此,双方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欠条进行对账,明确宁某欠冯某货款,于2018年11月20日前还清,若宁某逾期支付货款的,则冯某实现债权的费用爆款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宁某承担。然欠条签订后,宁某未按照欠条约定向冯某支付货款。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4月15日接受冯某委托,觉得案情简单,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联系宁某,但鉴于宁某态度恶劣,丝毫没有还款的意向,故为冯某准备案件材料,出具关于该案件的的律师费发票,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根据冯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可冯某和宁某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欠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院的强制性规定,故天河法院认为宁某应支付冯某货款,对于律师费,因欠条上已明确若宁某未按期还款的,应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天河法院支持了冯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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