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借迁厂解除劳动合同,诉请经济补偿被驳回
【案件类型】:劳动关系解除补偿纠纷
【委托时间】:2020.5
【办案律师】季晓琳
【案情介绍】袁某于2008年9月入职某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纸品公司”)工作。2020年2月1日,因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需要,纸品公司获准开工。因为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需要,纸品公司将部分业务和员工迁往同在注册所在市内的另一个区。在纸品公司通知返工后,袁某仍不返岗。鉴于新冠疫情的风险,纸品公司并未强令袁某返岗。后纸品公司了解袁某有辞职意思,就通知其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袁某拖延至2020年3月5日向纸品公司提交《辞职书》,写明因工厂搬迁造成工作不方便而辞职。2020年5月初,袁某要求纸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在遭到纸品公司拒绝后,袁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袁某仲裁请求拖欠疫情期间工资408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27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1750元等。纸品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委送达的袁某劳动仲裁申请资料后,认为其劳动仲裁申请所述内容部分不属实且仲裁请求金额过高,遂委托我所律师积极应诉。
【案件办理】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 首先,指导纸品公司提供员工袁某的档案、文件等资料,特别是考勤表、工资条、休假条等;其次,分析、确认袁某的出勤时间、工资水平、休假情况等;分析袁某的工资、筛选、组织及编排前述资料可作为证据及证明力大小。最后,根据袁某的仲裁请求及前述分析资料,我所律师撰写答辩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纸品公司安排袁某到新厂区工作,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袁某主张的工资为其疫情期间其未上班的工资,不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袁某仅2019年度年休假未休,以往年度的年假均超过仲裁时效,纸品公司只应支付其2019年度的年休假工资。我所律师在整理完毕本案获取的反驳证据后,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反驳证据。
【案件结果】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袁某没有证据证明纸品公司完全搬迁至新厂址及要求袁某前往工作,而袁某离职原因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情形,不予支持其该项仲裁请求。袁某疫情期间未返岗的工资参照停产停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核算后为2800元,该项仲裁请求部分支持。袁某2019年前的年休假已超过仲裁时效,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后为2310元。驳回袁某本案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