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离职声明再索赔,全部诉请被驳回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关系解除补偿纠纷

【委托时间】2020.5

【办案律师】季晓琳

【案情介绍】余某于2000年5月入职某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纸品公司”)工作。2020年2月1日,因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需要,纸品公司获准开工。因为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需要,纸品公司将部分业务和员工迁往同在注册所在市内的另一个区。在纸品公司通知返工后,余某于2020年2月下旬返岗后,按要求在原厂区和新迁移厂区分别工作。2020年3月,余某以环境不合和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并填写《离职申请书》。2020年5月初,余某要求纸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改口称离职理由为:纸品公司擅自搬迁后路途遥远,造成其生活不便等。在遭到纸品公司拒绝赔偿后,余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余某仲裁要求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社保医疗账户损失等共计232000元。纸品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委送达的余某劳动仲裁申请资料后,认为其劳动仲裁申请所述内容不属实,其仲裁请求不应获支持,遂委托我所律师积极应诉。

【案件办理】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首先,指导纸品公司提供员工余某的所有档案、文件等资料;其次,分析、筛选、组织及编排前述资料可作为证据及证明力大小。最后,根据余某的仲裁请求及编排的前述纸品公司资料,我所律师撰写答辩意见,重点认为余某签署的《离职申请书》中已明确载明“本人自愿辞职,截止辞职申请日,本人同意公司的一切用人管理行为,且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追究公司的任何责任。” 可以证明纸品公司已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余某认可双方之间没有纠纷和责任承担问题。我所律师在整理完毕本案获取的反驳证据后,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反驳证据。

【案件结果】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余某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名并捺印确认,则表明其对当中的内容系予以知悉且认可的,故认为余某该行为应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具体处分,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对该《离职申请书》予以反驳和排除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离职申请书》的行为,应属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表现,余某在事后再另行主张其他权利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和依据,故驳回其所有劳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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