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工作记录,工资诉请遭驳回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劳动纠纷
【委托时间】2018.10.6
【主办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段某于2017年7月2日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18年3月15日后,段某未到该信息科技公司上班,信息科技公司以公司规章规定视段某属于自动离职,并拒绝支付后续工资。段某主张其虽未到公司打卡上班,但仍在外从事公司业务,故提起诉讼主张该部分工资支付诉请。
【案件办理】
我所龙律师接受信息科技公司的委托,积极接洽了解情况,厘清本案的突破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下段某是否何时离职的问题,并组织委托人整理相关证据。经我所律师深入调查,段某于2018年3月15日之后并无任何为公司工作的记录,且公司已多次通知段某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但段某一直不予配合。律师进而转变思路,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手,段某主张工资需要提供其期间仍在从事公司的业务等工作记录。
【案件结果】
段某无法提供其在2018年3月15日后的工作记录证据,法院驳回段某工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