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跑单,律师胜诉公司获赔偿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劳动纠纷

【委托时间】2015.3.26

【主办律师】龙芳、姜勇

【案情介绍】

梅某于2001年9月入职某工程公司,2014年10月离职,离职交接时工程公司调查发现,梅某于2006年至2013年任职期间,以另一工程公司名义经营同类业务。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梅某赔偿公司损失。

【案件办理】

我所龙律师、姜律师接受原告某工程公司委托,组织工程公司整理相关证据,经取证了解后发现,工程公司《业务员工作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业务员及公司全体员工不得将本公司信息及业务转介绍给他人或其他公司,形成“跑单”严重损害利益,将自然终止所有补贴等;且梅某于2006年4月已在该《业务员工资管理条例》上签字确认。律师紧紧抓住此突破点,认为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行为视为已知悉该竞业禁止义务,知而故意为之,违反了该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某工程公司主张,判决梅某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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