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不实劳动关系,律师代理公司驳回劳动者的无理请求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02月22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麦某某系佛山市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市柏某公司”)的员工,其于2008年3月1日入职佛山市柏某公司,并于2018年5月31日向佛山市柏某公司申请离职。在申请离职时,麦某某要求佛山市柏某公司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离职证明,即离职证明载明,麦某某在佛山市柏某公司的入职期间为1999年7月至2018年5月,并称该离职证明是用于领取失业金,不用于其他用途及索取公司赔偿。后,麦某某以该离职证明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确认其于1999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与佛山市柏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柏某公司遂委托我所应诉。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委托后,积极制定应诉策略,指导佛山市柏某公司搜集并整理证据,根据佛山市柏某公司的设立时间、历史沿革等角度多方查询,确定麦某某与佛山市柏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仅存在于200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2008年3月1日前,佛山市柏某公司尚未成立,不可能与麦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且麦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的主要证据《离职证明》,据其自述也仅是为了领取失业金所用,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根据整理的证据材料及与客户沟通的情况,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并积极与仲裁委沟通,向仲裁委陈述我方的答辩意见。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了麦某某的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