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律师帮助劳动者获经济补偿金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委托时间】2018-10-3
【主办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魏某与某幼儿园于2013年9月1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魏某与该幼儿园又连续订立过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后,魏某多次与该幼儿园协商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幼儿园未对魏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出明确回应,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续签事宜达成一致。后魏某不再去幼儿园上班,并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支付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办理】
我所龙律师接受魏某的委托后,积极了解客户具体情况,先是以魏某名义向该幼儿园邮寄送达要求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补缴社保的律师函,后提起诉讼索偿。在案件证据整理过程中,律师以委托人魏某已与该幼儿园连续订立过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实作为立足点,佐以魏某多次欲与该幼儿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幼儿园不予回应的聊天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主张该幼儿园本该与魏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达成,应支付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该幼儿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事实,法院依法判令其有义务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