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又骗取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起诉公司索赔30万,律师代理胜诉一分不赔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劳动争议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08月07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张迈

【案情介绍】

张某某系都某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都某保险公司”)的前员工,其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9日连续旷工27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都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8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6月9日,张某某以提取公积金为由,骗取都某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为其开具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张某某又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6月9日期间与都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都某保险公司支付其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6月9日期间的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都某保险公司遂委托我所应诉。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都某保险公司沟通,指导都某保险公司搜集并整理多达数百页的证据,并对相关证据作证据保全公证。同时,我所律师从张某某提交的数百页证据中,提取与我方提交证据及案件事实相互吻合的部分,相互印证,有针对性的发表相关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以加深法官内心确认,并采纳我方的意见。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主张的其于2014年6月9日从都某保险公司离职,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即未向都某保险公司索要工资,亦未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保部门投诉,与事实不符,且其提供的工作记录均无法证明其在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6月9日期间,为都某保险公司持续正常工作;且张某诉请的主要证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都某保险公司亦申请证人出庭予以说明,且与相应的电子邮件等证据相互印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某与都某保险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高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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