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害,成功获得高额赔偿并要求淘宝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6-03-15
【主办律师】王强、卢海韵
【案情介绍】
广州明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为一家生产、加工、制造、销售舞台灯具的企业,其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研发了应用于舞台灯光控制器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一经面世,即深受客户喜爱。为加强对该软件的保护,明某公司对该软件申请版权保护,并已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明某公司发现刘某在淘宝网站上销售侵害明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灯光控制器,遂委托本所处理相关事宜。
【案件办理】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联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成功保全了侵权证据,但鉴于淘宝网未公示商家信息,无法确认本案的被告,在我所律师的建议下,明某公司先委托我所律师向淘宝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侵权商家信息,但淘宝公司签收律师函后一直未回复,经我所律师多次沟通,淘宝公司才于签收律师函三个月后提供涉嫌侵权商家主体信息,即刘某。我所律师认为淘宝公司未及时提供涉嫌侵权商家主体信息并且未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应当对明某公司扩大的损失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同时起诉了刘某及淘宝公司。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刘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明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淘宝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已知侵权店铺名称和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自接到投诉后事隔三个月之久才有所回应并采取措施,不能认为是及时采取了措施,遂判决刘某停止侵害明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一次性赔偿明某公司200000元;淘宝公司在刘某赔偿数额的50000元范围内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