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成立,律师代理被告竟成功免除赔偿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18
【案件类型】:商标侵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8-11
【主办律师】王强、张贤恺
【案情介绍】
陈某怡从第三人手中受让“梵某莎”商标,并利用“梵某莎”商标生产面膜进行销售,2018年8月,原告发现杨某未经其允许委托佛山某贝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贝公司)生产与陈某怡相同品牌的面膜并在广西、茂名等地建立了直营、代理经销网络,通过其微商代理商、广州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丽某公司)、高州市“梵某莎”美容养生馆(以下简称“梵某莎”养生馆)向社会销售伪冒案涉面膜产品,严重侵害了陈某怡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佛山某贝公司、广州丽某公司、“梵某莎”养生馆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各被告连带赔偿陈某怡经济损失99万元以及维权费用46200元。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1月18日接受佛山某贝公司的委托,认为“梵某莎”面膜虽然是佛山某贝公司生产的,但是佛山某贝公司已经做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递交了大量的证据予以佐证。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怡主张佛山某贝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包装为其所有的情况下,为杨某生产面膜缺乏证据支持,最终判定其他被告连带赔偿陈某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3万余元,佛山某贝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