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标从事商业加盟活动,法院认定合法有效,无需赔偿加盟商184万经营损失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11月6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龙芳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7日,广州市答某茶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答某茶公司)与孙某某(乙方)签订合同,就甲方授权乙方经营甲方“一杯便知答案茶”品牌专营店,达成以下条款: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并授权乙方在江苏省南京市××区万达金街开设一家“一杯便知答案茶”的奶茶专营店。2.授权使用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3.授权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之后,孙某某在南京市××区开了一杯便知答案茶奶茶店,2018年6月21日,江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孙某某没有“答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涉嫌侵权。孙某某接到通知后,认为某公司的行为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不便以及严重的融资成本亏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8年11月6日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帮助其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认为答某茶公司在从事加盟活动时已全面告知原告相关商标未获注册的事实,鉴于该品牌属于网红产品,其产品的配方与制作方法具有新颖性,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而这是原告坚持加盟的主要原因。原告明知商标未注册而加盟,是其自担商业风险的行为。答某茶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义务,答某茶公司有无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孙某某的具体经营,对于孙某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返还合同款项的主张没有依据,然后,我方律师积极准备本案的开庭材料。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答某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履行了商标未获注册的告知义务,而签订合同后履行了培训与交付产品配方的义务,孙某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孙某某的损失主要是系其商业经营的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本院对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由于涉案合同依法不予解除,故其他关于返还合同款、支付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本院亦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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