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成专利侵权获利铁证,律师维权成功获赔60万
【案件类别】: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委托时间】:2014年
【办案律师】吴志辉、龙芳
【案情介绍】
赵某于2010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燃气管道的可调节出墙开关盒”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11月获得授权。赵某发现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和浙江圣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2012年12月,管业公司在广州公司处中标获得提供21000套侵权产品的55-65%数量的交易机会,管业公司中标以后与赵某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赵某向管业公司提供中标的全部产品,且约定相应的价格。后来,管业公司与赵某的合作过程中知晓产品的生产工序后,自己擅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未按合同的约定向赵某拿货。2013年12月,管业公司又一次在广州公司处中标获得涉案产品共16000套的35-45%的交易机会,后管业公司未经赵某同意擅自生产并销售产品给广州公司。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4年接受赵某的委托,帮助其处理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经仔细分析,认为广州公司和管业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销售、使用案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给赵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赔偿赵某经济损失。案件中,管业公司的中标公告成为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数量的关键证据。经办律师将赵某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发现侵权产品完全落入赵某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对涉嫌侵权产品完成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封存后,向法院提起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经开庭审理,管业公司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只是零部件,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管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对赵某专利权的侵犯。判决广州公司停止销售侵害赵某的专利产品;管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赵某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管业公司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