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新东方维权成功,侵权企业被责令改名还赔偿
【案件类型】: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委托时间】:2016-05-09
【主办律师】:吴志辉、王强
【案情介绍】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教育培训、教育产品研发、教育服务于一体的教育集团,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研发、出国咨询等方面取得了骄人成绩,是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教育培训企业。然而新东方教育在教育行业积累的良好声誉受到了“珠海新东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觊觎,后者利用我国企业名称注册属地核准、注册优先的规则,在珠海市率先以“新东方”为字号注册了教育咨询公司,并且提供中小学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待新东方教育正式进入珠海市场提交工商注册时,却被工商局告知不准予注册,因为在该市区已经在先注册了一家“新东方”公司。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新东方委托后,对“珠海新东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对“新东方”三字予以避让。后者以其企业名称已经过了工商局合法注册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企业名称经过了当地工商局的核准,不构成侵权。我所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虽然经过了当地工商局核准,但是该核准行为是依据被告的主动申请而做出。且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东方”商标经过了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其主观目的是使相关公众相信其教育培训的服务来源于新东方公司,或者与新东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以此不法方式实现牟利。
【案件结果】
法院审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对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明知却未予避让,并进而在标识上、网络上有意作混淆性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企图不正当地搭借他人知名品牌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其行为扰乱了市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