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耀律师代理诉“红日E家”不正当竞争案获赔5000万,创下知产法院最高赔偿记录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7-06-18

【办案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广州红日燃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主要从事厨房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红日公司在厨房设备、燃气具领域掌握了领先的技术,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9月,厨卫产品市场上横空出现一个“红日E家”的品牌,在市场上迅速铺开经销渠道,一夜之间开设了500家终端经销店,引起了同行业高度关注。“红日E家”品牌虽然刚进入市场,但却高调宣传为“大品牌、新形象、新升级”,甚至一度在央视做广告。更甚者,“红日E家”终端经销店向消费者公开宣传“红日厨卫全面升级 红日E家”、“红日E家是红日的升级版”。红日公司突然“被升级了”。2017年4月至5月期间,红日对这位主动攀亲的“红日E家”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原红日江西省经销商在与红日合作期间擅自于2007年注册了 “红日E家”的商标。2016年7月红日公司的员工石某离职后成立了 “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睿尚公司受让了“沉睡”近十年的注册商标“红日E家”,又聘用了熟悉红日公司经销渠道的员工出任高管,并与原红日江西、陕西、河北、河南等省级经销商谋划配合,“红日E家”产品迅速寄生于红日公司已有的经销渠道在全国各地销售,500余家红日的终端经销店的 “红日E家”产品短时间内取代了“红日”产品,并在经营场所普遍使用了“红日厨卫全面升级 红日E家”广告语。

迫于无奈,红日公司只能就其遭受的严重侵权行为委托律师进行维权。2017年7月2日,“红日”对“红日E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诉讼,一同被提起诉讼的包括“红日E家”商标持有人广东睿尚,陕西爱博、河北广诺、江西红日、郑州凯圣瑞等九被告。红日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各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鉴于红日遭受侵权的突发性及紧迫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份作出了诉讼禁令裁定,裁定禁止广东睿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诉讼禁令做出后,广东睿尚公开发表声明称其“不可辩驳地享有红日E家注册商标权”、“红日以提供1000万担保为代价压制红日E家发展”,并且持续经销“红日E家”厨电产品。2019年1月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此案。2020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

【案件办理】

本案的焦点之一实际是睿尚公司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红日”的企业字号权,涉及字号权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冲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处理本案应当以“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为原则。原告自1993年就使用了“红日”企业字号,原告在同行业获得的奖项以及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的成绩足以证明早在2007年原告在厨电行业已有一定知名度,“红日”属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睿尚公司明知“红日”公司的知名度,亦明知“红日E家”注册商标“沉睡”近10年从未使用在本案争议产品上,仍在争议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明显恶意。且其从决定启用涉案注册商标,到选择原告定牌加工厂和前省级总经销商生产销售被诉产品,乃至使用“大品牌、新形象、新升级”、“红日厨卫全面升级”等广告宣传语,每一步都精心策划,行为之间相互配合,其目的就是要明白地告诉相关公众红日E家是原告红日产品的升级版。这充分反映了被告睿尚公司攀附原告字号知名度的恶意,且如此明目张胆,无疑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践踏。

【案件结果】

本案在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巨额损失时,充分考虑了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及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的赔偿确定方法。法院认为:睿尚公司、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明知原告“红日”公司的知名度,仍在争议商品上使用“红日E家”商标,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另外,被告睿尚公司在本案禁令后仍然组织实施侵权行为,足以证明五被告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法律严惩。相关被告在本案诉讼中还多次出尔反尔,是对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违背,也是被告侵权恶意在诉讼中的延续和表现,本院不仅予以禁止,而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给予一定考虑。

法院还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责令被告睿尚公司、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限期提交自2016年8月至今被诉产品获利数据、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但各被告所提交获利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难以认定,尤其是江西红日拒不提交任何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陕西爱博不能提供被诉产品销售发票,五被告均违反了本院证据提交命令,构成举证防碍,本院可以参考原告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巨额赔偿时还考虑了以下因素:

1)被诉侵权行为自2016年持续至2018年,原告足以证明其2016年在江西、河北、陕西、河南、新疆等省份销售额即减少了7000余万,被诉侵权行为集中暴发于2017年,2017年的侵权则比2016年更甚;

2)被诉侵权门店达500余家,被告的被诉产品型号多达149种,被告委托制造厂家多达10家,各被告微信公众号所宣传的三场经销活动及三家经销门店的年的销售额即高达4600万元;

3)厨电行业的整体毛利高达41%,且被告睿尚公司的被诉产品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的占比高达89%,足以证明被告基本以侵权为业,可以按照其销售利润计算获利;

4)被告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而且容易使人误认为原告红日厨卫是落后产品,将被红日E家淘汰。为应对侵权,原告还通过各种渠道投放消除或抵消不良影响的广告,仅2017年度支付的广告费高达1700万元。原告的广告宣传行为属于自助救济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广告费属于侵权直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本院全额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构成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即便不考虑原告其他损失,仅以广告费损失为基础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进行计算,所确定的赔偿额也已经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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