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2000万后发现公司设立后仅投资10万元,律师帮忙追回投资款
【案件类型】公司设立纠纷案
【委托时间】2017年9月
【办案律师】龙芳、张迈
【案情介绍】
原告甲、与被告乙等人于2012年10月口头约定:由原告出资二千万元与被告等人设立经营公司,原告的投资款作为新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待公司成立后按照各自的投资数额在公司相应占股份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公司的具体名称进行约定。后原告将二千万投资款划入被告银行账户。后来,原告对于公司的成立及运营情况无法了解,被告也一直对资金使用、新公司进展等相关情况未作汇报。后被告于2015年2月告知原告双方合作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已资不抵债,清算完毕并终止经营。
【案件办理】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委托我所律师帮其追回投资款,经调查,被告在收到投资款后确实设立了A公司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远低于原告等人投入的出资,该公司成立至今也没有将原告列为股东。原告对此一直不知情,亦从未参与经营管理及分配利润。被告违反与原告口头订立的出资协议,收取原告等人的投资款后未将相关款项用于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资金用途不明、账目不清。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且所成立的A棋牌公司也未将原告等人列为股东,导致原告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与原告口头订立的出资协议已无法正常履行,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基于以上事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出资协议,并由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虽然被告否认A公司为双方合作设立的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另外设有其他公司实体,因此认定A公司是双方合意应当成立的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将许某列为股东,构成违约,从而导致许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许某有权要求其退回全部款项。且双方既未对设立公司的期限作约定,亦未对解除口头协议作出合意,诉讼时效应自许某主张解除双方的口头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故许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