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21万元获支持
【案例类别】股权转让协议
【委托时间】2019-04-03
【办案律师】张迈、肖晓贞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27日,陈某、方某与案外人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经三方协商,就方某现所拥有的XX中路以北、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协议:1、…现方某占该项目股份55%,方某方同意将所持有股份的20%转让给陈某和洪某,其中陈某10%,股权转让款为25万元,洪某10%,股权转让款为25万元;2、陈某和洪某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款项。陈某和洪某双方股份统一由方某在该项目所属甲公司的股份中体现。3、方某占有甲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若是陈某和洪某愿意,方某和甲公司应配合将陈某和洪某变为显名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4、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年日利率千分之三标准计付违约金。
陈某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方某转让25万元款项,陈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4月份一直享受着该股权的受益。然自2018年5月份,陈某发现方某已于2018年4月份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为此,陈某找到方某要求退还其股权转让款项25万元,方某仅于2018年8月份退还其4万元,剩余转让款项不予退还。为此陈某委托我所进行起诉,要求解除与方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方某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认为目前案件脉络比较清晰,证据相对充足,于是通过发函及电话联系方某,但方某以资金周转不开进行拖延。经委托人陈某确认可以起诉后,我所认为需要查阅甲公司的工商内档,了解方某及甲公司运营状况,为此把甲公司和方某一起列为被告,向法院申请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去甲公司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查阅甲公司的工商内档,把所查到的工商内档资料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方某和洪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该协议义务。然方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已不能,故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方某退还210000元股权转让款给陈某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