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失败起纠纷,律师代理胜诉无需近返还750万投资款
【案件类别】投资合作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
【办案律师】吴志辉、张迈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深圳市华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广州爱某公司就合作办学事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就保某房地产在广州地区的部分楼盘配套幼儿园、小学项目合作办学事宜进行约定,华某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向爱某公司支付现金2600万元以及项目权益的10%作为合作条件。条件是爱某公司与利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联络并取得相关楼盘中的物业租赁合同,承租的目的及物业用途均是办教育。爱某公司因暂无与利某房产地公司对接的资源,遂经人介绍与广州林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在爱某公司与广州利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某湾项目两期幼儿园、小学场地租赁合同3天内,向林某公司支付900万元;在爱某公司与利某房产地公司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第二年起,每年支付400万元,直至租赁权结束。《居间合同》签订后,爱某公司向林某公司的员工何某支付了居间服务费用750万元。后经林某公司协调,爱某公司与利某房地产公司顺利签下物业租赁合同,并准予物业用途是教育。但是利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物业后,因政策变化,爱某公司各方寻求资源亦无法办妥教育办学许可证,爱某公司与深圳华某公司的合作项亦无法进展,深圳华某公司要求爱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500万投资款。爱某公司因将大部分资金支付给了林某公司及请托人员办理教育许可证,无力向深圳华某公司还款。因此爱某公司遂要求林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750万合作款。2016年11月,何某作为林某公司的员工及经手人,与爱某公司签署《承诺书》约定:因爱某公司与利某公司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且因此事件,爱某公司曾与林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本人在此承诺,将负责追回其经手爱某公司投入的款项750万元,若未能追回750万元的,由本人承担未追回款项数额的还款责任,还款归还账户为深圳华某公司。《承诺书》后有华某公司的盖章。后因爱某公司无力向深圳华某公司偿还投资款,华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爱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500万,何某对偿还投资款人民币7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8年接受何某的委托,帮助其处理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经仔细分析,认为爱某公司与深圳华某公司之间的合作约定,及林某公司与爱某公司之间的居间约定,虽然是涉及相同的投资项目,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后林某公司的员工何某虽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内容系对爱某公司作出,不是对深圳华某公司作出。深圳华某公司在承诺书上有签章,仅是对其代为接收款项的确认。《承若书》属于何某与爱某公司之间的双方协议,并非陈某向华某公司作出的单方还款承诺,陈某经手的爱某公司的投资款与华某公司主张的投资款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完全采纳了开耀律师的代理观点,爱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某公司一次性返还投资款1500万元;林某公司的员工何某与深圳华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华某公司不具有返还投资款的义务。华某公司和爱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9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