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限制高消费,律师助其撤销登记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公司设立诉讼
【委托时间】2019年11月30日
【办案律师】肖晓贞、张迈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李某在坐火车时不慎丢失身份证,后在家乡公安局补办身份证。2019年8月,李某在购买车票时,购票系统弹窗显示李某已经被限制高消费,随后李某在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公开与查询网站上查询得知,自己被登记为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因季某公司借款纠纷被诉判决未履行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法院同时将李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李某随后向季某公司登记机关即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要求撤销本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但该局认为李某是为逃避债务而申请撤销登记,故不予撤销。随后李某委托我所肖晓贞律师提请行政诉讼。
【案件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李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请诉讼,法院应驳回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认为在履行行政职责中已经依法履行了审查职责,并无过错。同时主张李某未能证明,将李某登记为第三人季某公司的股东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所律师反驳说李某在起诉前对自己是第三人季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并提供了证据证明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也证明了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中的签名是不是李某本人所写,李某并未参与第三人季某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不应对毫无关系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开耀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李某登记为第三人季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李某现已解除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