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律师成功确认关联交易行为无效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2月

【办案律师】龙芳

【案情简介】

甲为A公司股东兼法人,在A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8年5月20日,A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X”商标注册。2017年1月24日,甲以原告名义与甲实际控股的B公司签订“X”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协议,将该商标申请权转让于B公司,该转让协议未经原告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2018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申请完成转让。

【案件处理】

A公司的另一股东乙知悉商标转让情况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所提起诉讼,我所律师积极梳理案情后认为,A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且根据《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甲代表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A公司与B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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