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定有效力,律师助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获成功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股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5月
【办案律师】龙芳
【案情介绍】
某甲在A公司任职多年,于2001年8月正式成为A公司的股东,A公司对甲的股东身份进行了登记确认,并定期对甲进行分红。后甲达退休年龄,于2015年10月31日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其股权必须转出。认为股东离开公司后,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终止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通知甲办理退股手续,甲不同意退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离职应退出股东身份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有权按公司上一年末财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甲的股权回购金额,按公司章程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案件结果】
法院经庭审后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认为公司章程故体现了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对全体股东有普遍约束力。本案中,甲于2015年10月31日退休,故从该日起,甲已不再具有A公司股东身份,也不应再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