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付款买的房产,离婚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委托时间】2017.11.02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原告父母出资为小李购买婚房,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6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办理聚龙山庄B52-3-601室房屋过户事宜产生冲突,无法互谅互让,甚至大打出手,故讼至法院并请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案件办理】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了解当事人诉求并结合现有情况分析得出,房屋为双方登记结婚前由原告父母出资并后期月供购买,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被告诉请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本案属于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故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该房产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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