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仲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仲裁委采纳我所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对申请人与我所委托人之间的纠纷不予审理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20-06-12

【主办律师】季晓琳、陈雅玲

【案情介绍】

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某精元公司位于同一园区内,某机械公司与某化工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了《气体供应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仲裁条款中未具体勾选仲裁机构,2018年1月15日,某机械设备公司、某化工公司及某精元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气体供应服务合同的协议》,约定某机械设备公司将气体供应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某精元公司,某机械设备公司对气体供应服务合同下精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转让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同日某精元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相同内容的气体供应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其后因某精元公司违约,某化工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机械设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机械设备公司遂委托我所应诉。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委托后,认为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气体供应服务合同》未勾选仲裁机构,且某机械设备公司、某化工公司及某精元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气体供应服务合同的协议》也未约定仲裁条款,即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某化工公司之间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我所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认为某精元公司依据转让协议提起对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仲裁,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对某化工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公司之间的争议及某化工公司对某机械设备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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