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作签收他人购买的货物被起诉支付货款,律师助力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20-04-20

【主办律师】张迈、陆文凤

【案情介绍】

 2018 年 4 月、6 月期间,B公司先后四次向A公司购买皮革材料。A公司每次按照B公司的指示向C公司送货,由C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验货、签收。C公司将前述皮革材料加工,同时向B公司提供,最后就B公司购买的前述货物以及C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总结算,B公司就购买的皮革材料向A公司付款,同时依B公司与C公司的结算向C公司付款。后B公司经营不善注销,法定代表人前往国外,A公司起诉C公司请求支付货款30多万元。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C公司委托后、与当事人沟通,认为本案主要是交易事实及交易习惯的证明,即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同时,B公司与C公司存在合同关系,C公司与A公司无合同关系,C公司对A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后引导C公司为此取证,收集B公司与C公司关于合作的聊天记录、欠条、货款统计,同时申请汽车用品行业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围绕对方所述的货到付款方式以及催款等情节进行抗辩,庭后积极与法官、当事人沟通。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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