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送货单未经公司确认而拒付货款,律师助其追回货款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6月20日

【办案律师】张迈、肖晓贞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8日,丰某公司与燎某公司之间签订《直螺纹套筒、声测管买卖合同》,约定燎某公司向丰某公司订购直螺纹套筒、声测管等产品用于高速项目。燎某公司剩余货款147944.8元至今未付,丰某公司多次催告,燎某公司既不履行付款义务,又不肯与丰某公司进行书面对账。

丰某公司按合同约定送货至燎某公司指定地点时,李某在送货单上作为收货人签名,李某是高速项目采购部长,与丰某公司在微信里沟通过还款事宜。但燎某公司否认李某是其公司员工。随后丰某公司委托我所肖晓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燎某公司支付货款。

【案件办理】

燎某公司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结清全部货款,李某签字的送货单与公司无关。我所律师认为李某系代表燎某公司进行交易,因李某为燎某公司员工的证据不足,我所律师分析案情后,追加李某为被告,迫使李某主动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随后提交盖有燎某公司公章的承揽合同以证明其有权代理燎某公司对外开展采购业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燎某公司名义向丰某公司采购货物,因此燎某公司应向丰某公司支付货款,李某不承担责任。判决燎某公司向丰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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