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把公司注销了、送货单不是他签字怎么办?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例类别】:经济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7月

【办案律师】张迈、肖晓贞

【案情介绍】

佳信公司与彩微公司从2016年开始交易,彩微公司采购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佳信公司订购灯布、背胶等产品,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货物由彩微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从2017年7月至11月,佳信公司已送货的货物总价值为133036元,彩微公司仅支付5000元,经佳信公司多次催收,彩微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128036元,并且杨某已经注销彩微公司。随后委托我所张迈、肖晓贞律师通过诉讼追回货款。因彩微公司已注销,我所律师遂起诉杨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主张杨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既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公司清算解散事宜,也没有登报公告,又存在向工商登记机关不实陈述的行为,其有责任对彩微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反驳说本案债务是公司之间的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我方提交的送货单,只认可本人签收的以及案外人段某签收的单据,主张其他人员没有签收的代理权,并且原告提交的载明是杨某签收的送货单上,部分非杨某本人亲笔所签,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我所律师反驳说杨某无法解释在我方多次发送的各个月份货款金额,向杨某及公司多个员工进行追讨时,无人发表任何异议的事实,也无法解释我方自2017年至2020年多次发送的各个月份货款金额与送货单数据完全吻合的事实,更无法解释杨某在微信中拒绝回复,并故意不接听微信语音电话,甚至恶意拉黑原告微信的事实。综上,法官审理后确认送货单欠款的真实性,对杨某的抗辩不予采信,对杨某故意回避,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谴责。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不负所托,说服法官判决杨某支付全部货款12803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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