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律师助当事人追回货款90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例类别】:经济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9月
【办案律师】张迈、肖晓贞
【案情介绍】
陈某拖欠傅某货款90万元,遂向傅某出具欠条表示2018年6月前清偿所有债务,但债务到期后陈某仍不还款,傅某随后委托我所张迈、肖晓贞律师通过诉讼追回货款9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认为欠条所涉债务是公司之间的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办理】
陈某认为其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系A公司股东,A公司和B公司之前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为B公司向A公司采购化妆品,B公司收货后向A公司支付货款。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仍有货款未清偿,因此陈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傅某出具欠条,本案债务实际发生在两家公司之间,陈某以此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过综合判断,我所律师认为陈某有一定经济实力,跟B公司相比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更大,并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均以个人的名义对货款进行确认,欠条也是以陈某个人名义向傅某出具的,由此主张本案债务实际发生在陈某与傅某个人之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我所律师的专业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法官支持我方主张,一审基本支持我方诉讼请求。随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请二审。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陈某现已主动清偿部分债务。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不负所托,不仅说服法官判决陈某支付货款90万元及利息,又通过调解工作成功说服陈某主动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