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款项不提供服务,律师助其讨回全部服务费5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中山市德某公司系以经营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不含电镀)、雄安家电产品、电器配件的生产厂家,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宣称其具有丰富的政府资源,可以为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获得政府提供的资金支助。2013年12月16日,中山市德某公司与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签订《创新创业基金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代中山市德某公司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如中山市德某公司未能成功取得创新基金立项,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协助中山市德某公司再次申请,直至成功为止。合同签订后,中山市德某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的服务费。但是,中山市德某公司一直没有得到任何有关创新基金申报及连续申报的进展答复,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山市德某公司提供服务。中山市德某公司遂委托我所起诉。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中山市德某公司沟通,并指导中山市德某公司搜集并整理证据,锁定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违约的证据,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成功申报2014年的项目,但又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重新申报业务,其以不作为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创新创业基金服务合同》;广州联某公司、广州联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中山市德某公司返还服务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