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故意隐瞒物业的违章性质,致承租方无法办消防验收,律师成功追回损失75万元
【案件类别】租赁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3年9月
【办案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22日,周某燕(乙方,承租方)和广州市某尚商业城公司(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商业城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的商铺为甲方物业广州时尚天河商业广场的负一层ZK街,租赁经营期限为3年,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商铺建筑面积约为426平方米,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的租金为144000元/月,从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的租金为165200元/月。合同签订后,周某燕向商业城公司交纳了保证金286036元。2012年8月22日,周某燕与广州市某尚商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订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的《物业合同》约定,周某燕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50元/月/平方米。后因涉案物业为商业城公司私建工程,导致无法通过消防验收。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接受周某燕的委托,帮助其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结合周某燕提供的材料和基本事实,认为商业城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是故意隐瞒涉案物业系其加建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属于欺诈行为,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周某燕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商业城公司退还租金、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经办律师于2013年9月24日,指导周某燕向商业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准备相关的起诉材料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解除周某燕与商业城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与服务中心签订的《物业合同》,商业城公司将违章建筑出租给周某燕,对签订租赁合同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周某燕返还保证金286036元、支付装饰装修残值损失356212.5元和支付安装环保工程、代办消防验收手续损失107800元。商业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