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出借人实现房屋抵押权,成功追回借款685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5-08-07

【主办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一、被告方某二及被告方某三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一人民币147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逾期归还本息的,逾期每日应当按逾期还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由被告二提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号**房以及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号***房的房产作为案涉借款的抵押担保。被告三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王某华、何某玲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部上述借款。然而,截止2014年12月20日,被告方某一、被告方某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85万元,并自此后置原告返还本金的要求不顾。

【案件办理】

本案借款因在相相房产上设定了相关的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是偿还债权的保障,因此,开耀律师起诉后要求法院判决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所设定的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张某某对于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判决后,开耀律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对案件所涉抵押物进行了拍卖,张某某的全部借款本金685万元及利息均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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